政策法规
学会简介

  广东省畜牧兽医学会是由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畜牧兽医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现任理事长是廖明同志。

 
关于征求《广东省签约兽医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20〕24号),我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签约兽医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厅。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8日

  (联系人:方伟,电话:020-37289316,传真:020-37288406,电子邮箱:nytsyc@163.com,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省农业农村厅2号楼513)

广东省签约兽医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省签约兽医制度,规范签约兽医管理,做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签约兽医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的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动物检疫、防疫工作的兽医专业人员。

  第三条 签约兽医对聘用单位负责,日常工作受对协助的官方兽医直接管理。

  第四条 签约兽医的聘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程序从基层防疫机构、动物诊疗行业、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行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兽医专业人员中选聘。优先考虑取得执业兽医(含助理执业兽医)、乡村兽医资格人员和科研院校畜牧兽医等专业毕业生。

  第五条 签约兽医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签约兽医的工作指导;聘用签约兽医的部门负责签约兽医的管理工作;使用签约兽医的部门具体负责签约兽医的日常管理。签约兽医名单应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六条 各地应当配足与养殖、屠宰规模和防疫、检疫等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工作力量,其中每个有养殖业的乡镇应派驻不少于3名签约兽医,每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规模(年屠宰量≧15万头,15万头>年屠宰量≧2万头、年屠宰量<2万头)分别派驻不少于10名、5名、2名签约兽医。

  第七条 县(区、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区域工作实际情况,负责划分签约兽医责任区域,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签约兽医的职责

  第八条 签约兽医在官方兽医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开展动物防疫、检疫等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防疫、检疫知识的宣传;

  (二)协助开展动物防疫、检疫等工作;

  (三)掌握责任区域内动物的强制免疫、出栏、补栏情况,熟知责任区域的饲养环境,了解本地动物多发病、常见病。

  (四)负责对责任区域的动物饲养及发病情况进行巡查,做好疫情观察和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和消毒等防疫活动。

  (五)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和扑灭等应急工作。协助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六)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道口和公路动物检查站防疫检查工作等其他动物检疫防疫工作任务。

  第九条 官方兽医应当对签约兽医独立开展的动物检疫、防疫工作情况实施必要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签约兽医的聘用

  第十条 签约兽医应符合政府聘用人员基本要求,热爱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熟练掌握动物防疫检疫业务知识,经聘用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执业兽医(助理执业兽医)、乡村兽医资格;

  (二)具有兽医、动物医学、动物科学、畜牧兽医、中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兽医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取得农业农村部鉴定的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第十一条 签约兽医的聘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二)申请报名。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

  (三)提交材料。个人填写签约兽医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健康检查证明、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以及相关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四)资格审查。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签约兽医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市级复核。市级签约官方兽医由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审核。

  (五)技能考核。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具体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业务、技能考试。

  (六)人员公示。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考试成绩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

  (七)签订协议。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工作协议,并核发资格证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签约兽医的岗位职责、责任区域、工作标准、薪酬待遇等。

第四章 签约兽医的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签约兽医开展培训,并实行培训登记管理。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防疫检疫、畜牧兽医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签约兽医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签约兽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结果确定下个周期签约兽医人员。

  第十四条 县(区、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签约兽医培训实行登记管理,记录培训情况和考核成绩,并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签约兽医应当持证上岗。签约兽医工作证由省级农业农村厅制作统一模板,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印制,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签约兽医离职时,签约兽医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将签约兽医人员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疫情处理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签约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六章 签约兽医的奖惩与管理

  第十八条 县(区、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签约兽医可参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并可优先录用为特聘动物防疫专员。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签约兽医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 签约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解除工作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利用岗位职权牟取私利的;

  (五)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不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由同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承担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山、东莞等不设县的地级市,由镇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签约兽医的聘用、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