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学会简介

  广东省畜牧兽医学会是由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畜牧兽医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现任理事长是廖明同志。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387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38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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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皖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巩固各类动物在动物防疫法上的法律定位,建立长效动物防疫法律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林草局,现答复如下。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启动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我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开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修订工作。目前,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已进行二次审议,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也在同步研究修订 

  一、关于涉及动物防疫法的修订建议 

  2018,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对动物防疫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提出修改思路。同年,修改动物防疫法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农业与农村委牵头,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参与。认真听取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防控机构、生产经营主体、动物卫生专家、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意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形成了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按照全面提升动物卫生水平的目标,着力解决动物防疫面临的突出问题,对动物防疫方针、防疫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等调整完善,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 

  二、关于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建议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已成立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工作专班和起草小组,认真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广泛收集征询各方意见建议,研究提出了修法基本思路和具体修改意见。一是将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确立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宗旨之一,降低野生动物对外传播、扩散疫病的风险。二是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范围,对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对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法予以保护,对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依法加强管控。三是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适用范围内的野生动物,避免执法监管工作出现漏洞和技术难题。四是限定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的目的,从人工繁育到出售、运输、利用等各环节实施严格管控,遏制违法食用和交易野生动物等现象。五是强化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设立保护管理机构作为一项法律规定,明确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加强保护管理的法定职责。六是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从立法角度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协作配合,确保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落细。七是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执法监管分工职责,防止执法监管工作中相互推诿等现象,完善监督机制,促进执法效能的提高。八是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调增处罚标准,提高犯罪成本,简化执法调查取证要求,建立有奖举报机制,提升保护执法威慑力。 

  三、关于涉及畜牧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修订建议 

  关于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问题。我部已于2020年5月29日发布公告,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首次明确了33种家养畜禽种类,按照畜牧法管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对于准确把握畜禽范围,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于实验动物管理问题。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与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作了衔接,在附则中规定:“实验动物防疫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实验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野生动物检疫问题。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现行法的基础上作了,我部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野生动物检疫工作机制,规范野生动物检疫行为。 

  下一步,我部将密切配合全国人大,积极做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高质量完成立法修订任务。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010-59191692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0 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