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学会简介

  广东省畜牧兽医学会是由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畜牧兽医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现任理事长是廖明同志。

 
禽肉出口有哪些程序和检验检疫要求?
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禽肉生产国,禽肉出口在我国对外贸易和服务“三农”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禽肉出口的主要程序和检验检疫要求有哪些?本文将带你详细了解一下。
 

企业如何出口禽肉?


从事禽肉出口贸易的主体首先要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一)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或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向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无需线下再递交材料。

(二)窗口办理:向所在地海关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原件。

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海关予以备案。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申请人要求提供纸质备案证明的,所在地海关提供“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什么产品可以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因此,屠宰、加工禽肉产品的企业应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活禽养殖场需办理养殖场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采购获得备案的生产企业的产品方能出口。

生产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海关”或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login)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通过“互联网+海关”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养殖场备案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单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查询方法: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信息服务


出口前需要确认哪些事项?
一是确认拟出口国家(地区)是否有准入要求。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传入,很多国家(地区)对允许进口的禽肉及其品种需经官方政府批准,如允许出口欧盟的热加工禽肉仅限于山东省,且提供原料的生产企业需要获得注册资格。由于不是所有的国家(地区)都有准入要求,出口商在出口前需通过客户问询、海关总署网站查询、所在地海关业务咨询等方式确认贸易国家(地区)是否允许进口相关产品。

二是确认拟出口国家(地区)是否有注册要求。输入国家(地区)对中国出口禽肉产品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的,如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美国、欧盟、加拿大等,需要出口生产企业对外推荐注册。申请境外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手续;
(二)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三)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四)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为非海关失信企业;
(五)一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需经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现场检查合格方能获得注册资格的,企业应当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获得贸易国家注册的生产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公布(查询方法: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信息服务),也可以登录贸易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网站查询。


出口时的申报、检验检疫流程有哪些?
一是出口申报前监管。出口商或者其代理商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产地海关受理申请后,依系统指令要求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按照输入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双边协议、相关标准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并依据上述结果实施综合评定。

根据评定结果,海关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准予出口。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要求有变化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进行变更。
(二)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关货物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二是报关申报。货主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通过“单一窗口”报关,需提交以下材料:代理报关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关的);电子底账数据号、相关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相关商业单据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出口单证。
口岸海关按照布控要求实施口岸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进口国家(地区)有哪些特殊检验检疫要求?

部分进口国家(地区)对供宰活禽来源、屠宰加工企业、包装标识等均有明确的检验检疫要求,目前已有的国家(地区)要求包括:《关于发布内地供港冰鲜禽肉、冷冻禽肉和冰鲜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68号)、《关于中国自产原料熟制禽肉输美有关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4号)、《关于中国鸭肉出口哈萨克斯坦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2号)、《关于进口斯洛文尼亚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5号)。详细内容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查询方法:海关总署→政务公开→海关法规)

出口的产品如不合格应采取哪些措施?

出口产品因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海关将组织开展核查,并根据需要实施调整监督抽检比例、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撤回向境外官方主管机构的注册推荐等控制措施。出口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发生,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