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专区
学会简介

  广东省畜牧兽医学会是由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畜牧兽医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现任理事长是廖明同志。

 
广东省畜牧兽医学会章程

广东省畜牧兽医学会章程

(2009年6月30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畜牧兽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Medicine,GAAV。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广东省畜牧兽医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组织,具有合法社团法人资格,是党和政府联系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畜牧兽医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广大畜牧兽医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结合广东实际开展学术活动,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不断提高畜牧兽医学术水平和技术水平。代表和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二)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积极推动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和技术上的广泛交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第四条  本会直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农业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广东省科协、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2号楼718室(邮编:5105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学会宗旨特制定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和技术交流,包括学术报告会、讨论会、座谈会等,以及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编辑、出版、发行畜牧兽医科技书籍、报刊,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验。

    (三)开展有关畜牧兽医科学技术政策和问题的咨询活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境外的学术团体和科学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和交流,积极推荐、引进、消化、吸收有利于我省畜牧业现代化的先进科学技术。

    (五)举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六)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有关评比表彰须经省农业厅、省民政厅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

    (七)加强与省内各市、县和兄弟省学会的联系及学术交流。

    (八)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为会员和畜牧业发展服务的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遵纪守法,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畜牧兽医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一年、大专院校毕业二年或中专毕业三年以上者;从事畜牧兽医工作三年或有关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无上述学历和技术职称,但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并做出较大贡献者;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与本会的学科(或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可由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定期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三)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个人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对发展我省畜牧业经济建设和学会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团体会员权利:

    (一)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性资料;

    (三)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等;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团体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积极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按会员人数比例或行政区域确定名额,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学会常务理事会可直接邀请著名科学家和对畜牧兽医科学技术有特殊贡献者作为特邀代表。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经会员代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如不到2/3,可征求不到会理事的意见)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九)通过本会的表彰事项或重大活动安排;

    (十)审查批准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每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原则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学科领域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学科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按其编制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为表彰热心本会工作的老一辈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本会    设名誉理事长若干人。曾任过本会当届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并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授予。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财务预算由秘书长提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财务决算于每年终结后由秘书长提请理事会审核。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除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30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