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畜牧兽医学会是由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畜牧兽医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现任理事长是廖明同志。
广东省畜牧兽医学会是由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畜牧兽医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现任理事长是廖明同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畜牧兽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差旅管理,保障公务活动有序开展,本着既厉行节约又要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理事会负责人、秘书处全体专职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职工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四条 差旅费管理遵循“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原则,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
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五条 出差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出差,相关费用不予报销。差旅费报销单或借款单签字(章)齐全,视为秘书处负责人已审批同意出差。
第六条 差旅费使用与管理职责:
出差人:对差旅费的合规性、真实性、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需遵守财经法规及本办法,据实报销;
秘书处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对出差人员差旅费使用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遵循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和住宿条件,厉行节约。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八条 出差前须履行审批手续,具体流程:
1.出差人填写《出差审批单》,注明出差事由、目的地、天数、人数、交通工具及经费预算;
2.按权限审批
单次出差费用预算3000元以下(含):由秘书处常务副秘书长审批;
单次出差费用预算3000元以上:经常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单次出差费用预算5000元以上:经常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
秘书长、理事长出差:相互审批或按学会章程执行。
3.审批通过后,《出差审批单》作为借款、报销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紧急公务需临时出差的,可先通过口头或线上方式请示审批人,出差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如下(全体适用)
1.火车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2.飞机:经济舱;
3.其它交通工具(如长途汽车):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乘坐标准调整
1.乘坐夕发朝至列车(晚8时至次日晨8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可在不超过对应城市间飞机经济舱全价票范围内,据实报销软卧车票;
2.因工作需要(如紧急公务、身体特殊情况)需乘坐高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须提前经秘书长审批,报销时按“实际票价与对应等级全价票孰低”原则执行;未经审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相关附加费用报销:
1.订票费、退票费、燃油附加费、民航发展基金等,凭票据实报销;
2.每人次出差可购买1份交通意外保险,费用纳入差旅费报销;
3.乘坐飞机时,不得购买“延误险”,报销时需扣除捆绑购买的“延误险”费用。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含酒店、招待所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住宿费报销标准
1.住宿标准
低于类别 | 住宿标准 |
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 | 420元/间・天 |
地级市或沿海县级市 | 350元/间・天 |
2.单人出差或同性两人同行:按不超过标准,凭据报销;
3.异性两人同行需分别住宿的,各自不超过标准,凭据报销;
4.因参加外部会议或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超出上述标准,凭会议/培训通知、举办方证明等有效材料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住宿费报销需提供:
1.合规住宿发票;
2.住宿明细(订单)或带明细的流水单(需注明入住人、日期、单价、总金额)。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期间在目的地城市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的补贴,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天200元补贴(2人或以上同行出差的均按照每天200元补贴标准发放,特殊情况另行审批)。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处理
1.差期间使用单位公务用车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2.自驾私家车出差的,按《公务用私家车管理规定》执行,不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
3.因工作需要租用当地交通工具的,凭合规票据报销,同时扣减对应天数的市内交通包干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未报且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1.经审批的《出差审批单》;
2.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规票据(发票、行程单、付款截图等);
3.住宿费明细(订单或流水单);
4.差旅费报销单(需出差人、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报销;不符合的,退回并说明理由,由出差人补充完善后再报。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违规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收受礼品、礼金、土特产等。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理:
1.虚报出差天数、人数、事项或使用虚假发票的,追回违规款项,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2.差旅费已由外单位承担仍重复报销的,追回重复报销款项,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3.在差旅费中报销个人费用的,追回违规款项,责令整改。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常务副秘书长对差旅费审批负监管责任,审核不严导致违规的,按规定追究监管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2026年1月11日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即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 如遇国家或地方差旅费政策调整,本办法相关标准可相应调整,由秘书处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