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畜牧兽医学会是由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畜牧兽医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现任理事长是廖明同志。
广东省畜牧兽医学会是由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畜牧兽医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现任理事长是廖明同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广东省畜牧兽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学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与学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员工”)。学会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 管理职责
学会秘书处:负责劳动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及归档管理;监督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组织制度的修订与培训、履行岗位管理、绩效评估等合同义务。
监事会: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协助调解劳动争议,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订立时限
学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入职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订立流程
秘书处提供规范劳动合同文本,双方核对条款无误后签字盖章。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学会与员工各执一份,交接时需签署《合同签收确认单》。
第七条 合同类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为1-3年,由双方协商确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长期稳定岗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
(2)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学会与员工续订合同的;
(3)用工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于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以项目竣工验收或任务完成作为合同终止标志。
第八条 合同内容
(一)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双方基本信息;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岗位职责与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
劳动报酬(含支付标准、周期与方式);
社会保险缴纳标准与方式;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约定条款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劳动合同期限
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 试用期管理
(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一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二个月;
(三)劳动合同期限三年的,试用期三个月;
(四)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
学会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条 履行要求
学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与工作条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员工应当遵守学会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变更条件与程序
(一)变更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变更合同内容:
双方协商一致;
员工岗位调整(晋升、转岗等);
学会重大调整(如组织架构重组、业务转型);
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调整(如社保基数变动);
其他法定变更情形。
(二)变更程序
一方提出变更请求,书面说明变更理由与内容;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变更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存档。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十二条 协商解除
学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由学会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由员工提出的,学会无需支付补偿。
第十三条 员工主动解除
提前通知解除: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转正后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即可解除。
即时解除:学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
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其他法定情形。
第十四条 学会主动解除
(一)过失性解除(无需支付补偿)
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可立即解除合同: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录用条件需事前书面告知);
严重违反学会规章制度(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公司重大损害;
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学会工作或经催告拒不改正;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致合同无效;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过失性解除(需支付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 1 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变更无果。
第十五条 合同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合同期满且未续签;
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经济补偿
(一)支付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非过失性解除、协商解除(学会提出)、合同到期终止(学会不续签)、破产解散等法定情形。
(二)计算标准
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算;不满6个月支付0.5个月工资。
工资基数:员工解除/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绩效、补贴)计算。
第十七条 解除/终止程序
出具书面通知书(《解除通知书》或《终止通知书》),说明理由;
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移交资料、物品及涉密信息;
办结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如需);
15 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及社保转移手续;
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合同期限、解除/终止日期、工作岗位等信息。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档案与争议管理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
秘书处建立劳动合同电子与纸质双档案,包含合同正本、变更协议、通知书、签收单等全套材料;
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专人保管,借阅需履行审批手续;
合同解除/终止后,档案需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内部协商:争议发生后,双方优先自行协商解决;
内部调解:协商无果的,可向监事会或上级领导申请调解,调解期限不超过15日;
外部救济: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学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第二十条 学会责任
未在1个月内订立合同的,自第2个月起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满1年未订立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并补付11个月双倍工资。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需向劳动者支付超期部分的赔偿金(按试用期满工资标准)。
违法解除/终止合同的,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员工责任
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学会可解除合同且不支付补偿;
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的,需按协议支付违约金;
因过错造成学会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解释与修订
(一)本办法经2026年1月11日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表决通过,即日施行。
(二)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