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畜牧兽医学会是由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畜牧兽医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现任理事长是廖明同志。
广东省畜牧兽医学会是由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畜牧兽医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现任理事长是廖明同志。
为规范农业农村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厅修订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和基准)。
一、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1月22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有必要按照国家新的要求细化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并推动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以来国家和省相继修订或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如出台了《生物安全法》《粮食安全保障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修改了《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需要对新增或修改的处罚条款设定相应的裁量权基准,对删除的罚则删除裁量权基准。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粤农农规〔2020〕10号)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目前已到期。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需要更新裁量规则和基准。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四)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主要内容。
1.修改了文件名称,删除原文件中的“自由”。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2.第一条依据增加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3.修改了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处罚数额的确定标准,规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倍数)和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按照情节轻重在最低罚款数额(倍数)和最高罚款数额(倍数)之间确定一般处罚的档次。具有法定从轻、从重情形的,按一般处罚确定的标准,进行降档或升档处罚。同时,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倍数)与最低罚款数额(倍数)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如无档次可调整的,则在该档次内从轻或者从重处罚;如该档次内的处罚数额与从轻、从重规定冲突的,优先适用从轻、从重规定。
采取这种以一般情形为基准,根据情节加减的“基准浮动模式”,相对灵活,更注重个案中情节的综合考量;通过升降档来体现从轻、从重,能更细腻地反映情节差异;也更能精准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要求。
4.修改了第七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增加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以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其中,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有以下五种情形:一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是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是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修改了第八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增加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其中,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以下六种情形:一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是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6.第九条规定了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八种情形:一是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是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是故意转移、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的;四是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是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六是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是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八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7.修改了第十二条重大违法案件、听证案件、较大数额罚款及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表述。
8.修改了第十四条中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范围。将“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须经法制审核,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经法制审核后方可报批签发。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需要法制审核的案件主要包括:一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是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是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9.将原第十五条与十六条合并,修改为第十五条,规定实施裁量权基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的行政处罚,应当参照农业农村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则进行裁量。
10.将原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适用裁量基准和规则的要求,如不能直接适用基准,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本基准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二)关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主要修改内容。
1.修改了名称。删除原文件中的“自由”,将“标准”修改为“基准”。
2.增加了裁量阶次。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对罚款数额进行细化。根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将各类违法行为划定从轻、一般、从重等不同裁量阶次。在一般裁量阶次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判断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具体情形,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对于需要减轻处罚的,参照适用规则第八条的规定,结合实际进行裁量。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的,通过另行制定清单的形式进行规范。
3.根据2020年12月以来修订或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更新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是根据新出台的《生物安全法》《粮食安全保障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新增了相应处罚条款的裁量权基准。二是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规章,修改或删除了相应处罚条例的裁量权基准。
四、实施时间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